講者:李茂生(台大法律學系教授)
文字整理:傅伯寧(人本教育基金會工作人員)
日期: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對象:「活水工程青少年義工」培訓課程學員

當一個人有地位使用法律時,法律會基於這個地位而被解釋,所以當一個自大的人在使用法律時,那法律就會變得非常恐怖。以往的少年事件處理法就是這樣子的法律,它沒有辦法限制使用者的支配意圖。

如果我們一直在系統(道德、法律、少年事件處理法)裡面打轉,我們將會看不清楚什麼是正、什麼是負。如果你認為犯法的就是錯的,合法的就是對的,那麼你永遠不能理解為什麼他是犯法的,為什麼我是合法的。現在我們要做的,是站到外面來做為第三者,看看什麼是正、什麼是負。你為什麼會是正?因為你把別人踩在腳下。理解這一點,才有可能去容納這些負面的現象。


承認自己的狹隘與卑劣

我初中成績滿堂紅,現在卻是台大法律系教授。如果你遇到當年那樣的我,對他說「我喜歡你」,對他說「我教你讀書」,有用嗎?我想是沒有用。

當年有人容忍我,容忍我的行徑,認為我的行徑有另外一種意義,堅持不干涉我的人生,只是從旁不停騷擾我、刺激我,讓我去發展自己的思考。我本來不會思考,但是有了刺激,我就會思考了。當我思考的時候,有人圍在四周,一層一層的支援我。我不知他們為什麼要支援我,是基於愛,還是為了贖罪(覺得我被逼到這地步,是他的過錯),但是我的的確確得到了支援。

我留日九年,二十八歲到三十七歲,那是我人生最光輝、最燦爛的日子,之間只在台灣住了兩個月。回台灣快九年了,中文逐漸流利,但是,我已將近二十年沒有認真地看過中文書,我為什麼不看中文書?因為對我而言,那兒沒有刺激,對於我的思考沒有幫助。或許你們會認為我自大。但是真的,現在台灣我所能找到的論文,所有的文字,包括電視節目等等,大體上對我而言都不構成剌激,我都沒有反應。這不是因為這些中文資料沒有知識性或沒有意義,而是面向過於單調,不會觸發我的進一步思考,於是感覺到無趣。

我任教職,想教給學生的,無非是「了解自己眼光多麼狹隘」,了解「自己內心多麼卑劣」。我不灌輸技術性知識,我只是做為一種刺激,一種學生們在求學過程中所沒有碰到過的另類刺激,並且期待他們能夠有自己的思考。

我對大學一年級的新生說:「你們為什麼念法律系?」一大堆同學說:「我們要實現正義!」我再問:「好!你要實現正義,請問哪一條法律可以讓你實現正義?」他們答不出來。

我開始舉例:「陳進興殺了好幾個人,要被處以五次死刑;有一家航空公司為了賺錢,不管會不會失事,勉強起飛,結果死了四、五百人,合起來十年殺了千人,有沒有人被判死刑?請問什麼叫做正義?」我又說:「一個台大學生到店裡順手牽羊,請問會怎樣?在警察局證明他念台大之後,被送到台大學生輔導組『懲戒』;一個中輟生在街上扒竊,被抓到會怎麼樣?馬上移送法辦,一星期內被起訴,請問什麼叫做正義?社會地位就是正義?」

學生啞口無言。有個同學說:「我學法律是為了保障自己。」我說:「你在路上開車和人家對撞,對方下車,手拿扁鑽,你要怎麼辦?拿出《六法全書》法律能保障你?」我追問:「請問你為什麼要唸法律系?」

同學到這時候,不得不承認:「二十幾歲月入數十萬元,三十幾歲擁有幾千萬資產,四十五歲退休環遊世界;我,為什麼不唸法律系?」

我是想透過這樣的對話,讓同學理解或承認自己的現在,如果我給予的刺激有作用,那同學就有可能會在學習知識性的法律之前,先進行對於法律的思考。在用法律之前,先理解為什麼要有法律,法律有什麼作用,我為什麼要學習法律。

當一個人有地位使用法律時,法律會基於這個地位而被解釋,所以當一個自大的人在使用法律時,那法律就會變得非常恐怖。以往的少年事件處理法就是這樣子的法律,它沒有辦法限制使用者的支配意圖。

我花了四年的時間修改〈少年事件處理法〉,企圖盡可能改變現有的規範,但我改變不了人性!只有自己能夠改變自己,前提是社會中存在著多樣化的刺激,或許某一個刺激就能夠觸發某個人的思考,並且更進一步改變他自己。而〈少年事件處理法〉就是一種提供各種刺激的規範,這個法律並不想要去改變任何一個少年或其他參與法律運作的任何一個人的思考或行動模式,但是這也是一個不會絕對地受到使用法律的人的社會地位影響的法律。前提是,使用這個法律的人不要去曲解這個法律的意義,不要企圖利用法律將自己的社會觀、價值觀等灌輸到少年身上。

各位即將成為這個法律運作上的一環,而這個課程的用意就在於讓各位有心理準備,不要讓你優越的社會地位曲解了法律的意義,也期待各位在新的法律之下,能夠有所斬獲。

 

輔導能改變青少年嗎?

為什麼你們要來擔任青少年工作義工?這一兩年內,你想獲得什麼?

你能從你根本無法改變的社會現狀中,救出那些小孩嗎?你為什麼要做這件事?因為不忍心,因為關心?如果你認為這是肉包子打狗沒有用,但是仍然要打的話,那麼請問,青少年怎樣看這件事?他們如何看各位?他們認為各位做了些什麼事?

〈少年事件處理法〉就某種層面來說,不是要改造他們的想法。我們能進入別人的內心,去改變他的思考和想法嗎?不可能的事情。醫生和病患各有各的思考型態,他們碰到一起的時候,在診所內連結在一起,會產生一種「溝通的連結」,而這種「溝通的連結」社會上已有一定的規範。

病人會先講:「醫生你好。」醫生則說:「哪裡不舒服?」經過診斷之後,醫生說:「我認為你是感冒。」其間醫生有沒有其他想法?病人有沒有其他想法?這些想法不會出現在溝通裡面嗎?不會。

輔導員心中想些什麼,會不會影響到不良少年?不會。不良少年心中想些什麼,會不會影響到輔導員?也不會。也就是說,透過這種溝通機制,將溝通規範化之後,你只有固定的幾種作用。這種情況下,你唯一能做的是,丟出思考的炸彈,丟出你的內在結構,丟出你的思考。有了外界的剌激,思考才能產生思考,思考才能不斷地累積;參與這樣的活動後,如果你沒有得到新經驗,沒有得到成長,你就算白參加這個活動了;別人說輔導的核心在青少年,我說,輔導的核心在你自己。

根據「自我再製系統」理論,人只會在自己的內部循環,要改變,只有自己去改變。透過︿少年事件處理法﹀,輔導員和不良少年之間的系統開始運轉,產生「刺激」,雙方各自得到東西。

輔導員得到東西之後,會影響不良少年嗎?不會。你們以為施與輔導後,就可以改變青少年,於是「過度期待」帶來了「過度失望」。從另一觀點來看,你為什麼會失望?因為你無所得,你參與這樣的活動之後,沒有更了解你自己,所以你才會失望。

參與系統,讓系統動起來,讓少年從中得到東西,因為你無法直接給他!物理學上,不可能;生物學上,不可能;社會學上,也不可能。

最終必須理解一點,少年,不會因為你而改。

 

 

尋找系統外的第三者

把我也計算在內,我說,這個房間的人,每一個人都在說謊!我說的絕對是真的。然而我說「真的」的同時,因為我包括在你們裡面,所以我也在說謊!這會產生吊詭。所以,裁決正值(沒說謊)或負值(說謊)的,絕對是系統外的「第三者」。

道德是如何形成的?如果不是透過上帝這個第三者,如果沒有上帝,我們如何相信這個道德是對的?那麼,法律是如何形成的,透過民意,委託立法委員這個第三者,然而,立法委員真的代表了民意嗎?

如果我們一直在系統(道德、法律、少年事件處理法)裡面打轉,我們將會看不清楚什麼是正、什麼是負。如果你認為犯法的就是錯的,合法的就是對的,那麼你永遠不能理解為什麼他是犯法的,為什麼我是合法的。現在我們要做的,是站到外面來做為第三者,看看什麼是正、什麼是負。你為什麼會是正?因為你把別人踩在腳下。理解這一點,才有可能去容納這些負面的現象。

參加輔導工作最大的好處,就在於讓你重拾以往排出去的「二元符碼」中的負面價值,使之在內心與正面的部分並存,產生矛盾,產生矛盾之後,你必須解決矛盾、克服矛盾,於是乎,你便進步了。

這樣是不是很理想?這個是新〈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設計,但是,縱然這個東西變成了法律,綜合讓它運轉的是誰?不是我,是法官以及其他的執法者!

這些人很有可能是一群不想去理解或只是不能理解「為什麼要有這種的正負二值二元符碼」的人,他們是正義之師,是只站在正值這一邊,而無法真正理解負值,當然更不可能會將負值與正值並存、產生矛盾、克服矛盾。

聽過「深夜柔性輔導」嗎?警察找到深夜在外的小孩,打電話給父母親,幫父母親把小孩子送回家,壓縮他的生存空間。沒有輔導員跟著警察一起去輔導學生,少年輔導委員會採委員制,委員當然不做這種事情,我知道,因為我也是委員之一。

少輔會下有少年隊,少年隊不隸屬於少輔會,屬於警察局。少輔會下面設了一個任務編組,叫做輔導員。台北市很多,三十幾位。十幾位做文書工作,剩下的二十幾位,每一個區分兩三個,叫做輔導組。而這兩三人的輔導組,要負責十幾萬個小孩子。其他地方連這三十幾位的社工都沒有。我們國家最近通過一個法令,從事專業社工工作的人可以考社工師的執照,但是聽說這些經驗豐富的專業社工人員工作繁忙根本就考不上,士氣大受打擊。

這種情況之下,少年隊仍然繼續,甚至「加強」所謂的深夜柔性輔導。少年面臨家庭不要他、學校不要他、正常社會不要他,現在,連社會陰暗面也不敢要他,要他的,只有黑社會了。我們要把這些青少年的生存空間,壓迫到什麼地步?

正負面的二元符碼制度下,若有一個機制,使正負面雙方都能加入,我們就可以藉此理解自己。現在,問題在於我們沒有這樣的制度,我們現行的制度只會製造正面和負面兩種二元符碼,我們(正值)和不良少年(負值)完全包在系統裡面,沒有辦法獨立,沒有辦法跳出來看,這是現實,我稱之為﹁統一預防方案﹂。所有的事情都為了預防犯罪,但是預防犯罪的同時,我們其實是找出一群人,貼上負面標籤。

因此我們要找出和法院無關,和法官等執法人員無關,介於輔導員和青少年之間的那一條線,怎麼做?要看你們自己。該隱瞞的,就該適度隱瞞。

 

 

跳脫於社會契約論之外

切記一件事情,社會裡的正面和負面的符碼,其最大、最初的原點是什麼?是社會契約。社會契約論講求什麼東西?人跟人鬥爭,咬得大家都受傷,於是乎摒棄獸性,訴諸理性,把一部份的自由捐給國家,這是正面的社會契約論。在這種社會契約論之下,所謂的犯罪人即是違反理性、違背社會契約的人。

有沒有負面的社會契約論?有。人跟人爭時,人有一種很本能的求生力量,並體會到這種力量可能毀掉全族,便想出抓鬮的方法,抓出一部分人當「祭品」,透過殘殺祭品的動作,解消掉我們排除同族一份子的存在而求自我生存的原始暴力,同時也可以藉著標示祭品(非同類)的動作而得到自己同族的認同。但是,如果我們一下子把這些祭品殺死的話,下一次又得抓鬮,下一次抓到我怎麼辦?所以我們發明一套制度——一套打不死的制度,我們反對死刑,推出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慢慢咬,越咬越有味道。從監獄出獄後,給他貼個標籤,叫做前科犯。前科犯能不能開計程車?能不能當公務員?擺地攤的話,警察會怎麼樣?他唯一的出路是,再犯罪。再犯罪,又證明我們對了,證明他是天生的壞蛋。如此反覆,一個人可以「用」到六十幾歲。

假使用抓鬮的方法,選出一個人來,讓它變成永遠的壞,你會覺得很不舒服。於是我們發明一套東西,叫做犯罪學,犯罪學告訴我們他為什麼是壞,因為他家庭破碎,因為他交友不良等等,反正一大堆所謂不正常的,我們認為我們有而他沒有的,全部弄到他身上去。然後犯罪學跟我們講,藉用科學證明,解釋為什麼我們沒有犯罪,而他居然去犯罪。這種事後說明,使我們認為這種行為很合理。

如果我們嘗試去理解這種負面的社會契約論,就得問:什麼叫做犯罪的人?或者問一個你們更不願意思考的問題:什麼是陳進興?什麼叫做陳進興呢?犯罪學沒有辦法理解這種人類,我們只好稱之為「惡魔」,「惡魔」應該怎麼辦?不能反覆地用,不能理解、不能利用的,只有判他「死刑」。而台灣,有幾個陳進興?很多,但我們只看到一個,應該說,我們只需要一個,讓大家滿足。

或許你們會碰到偷摩托車的小孩子,為什麼他們要偷摩托車,試著去理解他們,透過系統,透過你們自己創造出來的系統。對其他那些透過社會契約論,去差異那一群小孩子,藉此滿足自己的人渣,請你把他們排到外面去,忽視他們的存在!

當你這手法被發覺的時候,你會被fire掉,但不要緊,因為在你被fire掉之前,你已透過系統,得到很多很多東西,你了解什麼是正,什麼是負,正負產生糾葛之後,你們本身得到解決這些矛盾的機會。

各位,青少年需要什麼樣的法律環境?少年不需要法律環境,少年需要的是你參與其中,使它動起來的溝通系統。你和青少年兩者之間的「系統」,如果是法律,那是最好,如果它不是法律,自己去創造這個系統。



*此文為1999年人本教育基金會「活水工程青少年義工」培訓課演講文字整理,轉載請註明出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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